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标识、徽志的,由自然遗产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