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由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对个人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