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自然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标明界区,设立界桩,作出准确的标识说明,在醒目位置设置自然遗产徽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标识、徽志。地方法规 ·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