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自然遗产保护需要,对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或者临时建(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对合法存在但与自然环境不协调的原有建(构)筑物、坟墓和其他设施,在尊重当地风俗的情况下,经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可以依法迁移、拆除或者征收,并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