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征求自然遗产保护管理机构意见,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自然遗产保护范围的严格保护区、遗产展示区内不得开展与自然遗产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确需修缮的,应当保持原有建筑风格和建筑体量;缓冲区属于限制建设区域,应当严格控制各类景观游赏以及旅游服务设施的建设活动。
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接受自然遗产保护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和建设方案进行建设,减少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有效保护人文、自然景观以及周围的植被、水体、地貌;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修复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