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农贸市场擅自设立活禽屠宰点、非法屠宰活禽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市场开办者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场内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