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场内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