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农贸市场指定区域停放。

除货物装卸车和其他执行紧急任务的特殊车辆外,机动车不得驶入农贸市场经营区域。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管执法等部门,检查农贸市场及其周边配套停车场点是否规范设置,查处违法停车行为。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