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农贸市场指定区域停放。除货物装卸车和其他执行紧急任务的特殊车辆外,机动车不得驶入农贸市场经营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管执法等部门,检查农贸市场及其周边配套停车场点是否规范设置,查处违法停车行为。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