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农贸市场划定一定区域,作为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区,免收摊位租赁费。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服从管理,保证销售产品质量安全,遵守市场经营秩序。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