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农贸市场道路、消防、安全、给排水、供电、市容环境卫生等基础配套设施进行维护维修,保证正常使用。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农贸市场基础配套设施的使用情况和维护维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