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传染病疫情防控相关设施设备,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监测和风险排查,落实环境清洁、消毒、通风等措施。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服从辖区疫情防控管理,做好农贸市场内的疫情防控工作。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