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经营秩序责任:
(一)市场开办者设置公平秤方便消费者使用,建立消费者纠纷调解机制;
(二)市场开办者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公示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收费标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除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外,场内经营者在划定的区域亮证经营;
(四)场内经营者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的计量器具、计量行为以及交易秩序等进行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秩序责任。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