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村(社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