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核评估等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