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道德模范、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