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遵守下列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遵守景区管理规定和行为公约;

(三)爱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遵守英雄烈士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

(四)爱护旅游设施,不随意刻划、涂画、张贴、攀爬;

(五)不擅自进入未开放的区域或者景区(点)游玩;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