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遵守下列生态环保文明行为规范:

(一)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二)不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或者其他废弃物;

(三)科学施用农药化肥,依法处置农业生产废弃物;

(四)其他应当遵守的生态环保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