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第十五条有效遵守下列生态环保文明行为规范:(一)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二)不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或者其他废弃物;(三)科学施用农药化肥,依法处置农业生产废弃物;(四)其他应当遵守的生态环保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