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遵守下列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二)不随意排放、倾倒、泼洒污水;
(三)爱护公厕设施,保持公厕卫生,不占用残障人士等群体专用卫生设施;
(四)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自觉遮掩口鼻,避让他人;
(六)履行传染病防治相关义务,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依法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