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遵守下列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二)不随意排放、倾倒、泼洒污水;

(三)爱护公厕设施,保持公厕卫生,不占用残障人士等群体专用卫生设施;

(四)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自觉遮掩口鼻,避让他人;

(六)履行传染病防治相关义务,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依法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