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第十条有效鼓励下列文明行为:(一)参加无偿献血等活动;(二)参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助学、赈灾救助等公益活动;(三)参加文明创建、生态环保和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四)其他鼓励的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