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参加无偿献血等活动;

(二)参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助学、赈灾救助等公益活动;

(三)参加文明创建、生态环保和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其他鼓励的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