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六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听取民族工作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情况报告,研究解决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重大问题。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考评和政绩考核。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