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五章 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第六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