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五章 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第六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家庭评选工作,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创建和谐家庭、促进民族团结。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