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五章 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第六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和命名,支持教育基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