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长效机制,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相结合,不断改善民生、增进福祉,培根铸魂、凝聚人心,夯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根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带头维护民族团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