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