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五章 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第五十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格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本行业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搭建创建工作平台,开展富有特色的群众性交流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