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以实现现代化同步、公共服务同质、法治保障同权、精神家园同建、社会和谐同创为目标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建设。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