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五章 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第五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完善创建工作的测评指标体系,组织对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考核验收和互观互检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