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四章 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第五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资源,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医疗需求,采取措施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健全县、乡、村三级防保网络,完善基层卫生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保障机制。全面普及妇女保健和儿童计划免疫,加强基层疾病预防控制、妇儿保健、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医疗卫生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