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资源,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医疗需求,采取措施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健全县、乡、村三级防保网络,完善基层卫生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保障机制。

全面普及妇女保健和儿童计划免疫,加强基层疾病预防控制、妇儿保健、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医疗卫生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