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国家法治统一,坚决反对民族分裂。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