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三章 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劳动监察,保障各民族公民平等就业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依法对就业歧视、恶意欠薪等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