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三章 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第三十三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各民族流动人口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