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作品、音视频资料、网络等载体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信息等方面载有否定中华民族共同体、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煽动民族仇恨的内容;

(二)妨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和规范使用;

(三)歪曲或者恶意炒作各民族的传统文化、历史传说;

(四)制作和传播丑化民族形象、贬低民族身份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等;

(五)参与、支助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

(六)参与、支助渗透颠覆破坏活动;

(七)其他损害民族团结、伤害民族感情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