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和支持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研究,挖掘、整理、运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和民族团结进步的有关史实,广泛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宣传教育。
高等院校、干部培训机构、科研院所、学术团体等应当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研究,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研活动。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档案馆、纪念馆、方志馆、美术馆、科技馆、青少年宫等单位,应当开展反映民族团结进步历史的文字、图片、音视频和实物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展示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