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有效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和干涉。在对外合作交流中不得有影响或者危害民族团结的条件和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受外国势力的雇佣、指派实施破坏民族团结、危害国家统一的行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