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公众账号、微博客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氛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