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高等院校、干部培训机构、科研院所、学术团体等应当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及实践研究,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科学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