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各级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防范和打击危害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