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防范和打击危害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