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各民族公民应当积极维护民族团结,自觉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家庭、家教、家风,自觉抵制民族歧视、民族侮辱、民族分裂和危害国家统一的言行。主动配合国家机关打击破坏民族团结、危害国家统一和扰乱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