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数据安全常态化运行管理机制,履行以下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一)依法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二)设置数据安全管理岗位,实行管理岗位责任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技术培训;

(四)加强数据安全日常管理和检查,对复制、导出、脱敏、销毁数据等可能影响数据安全的行为,以及可能影响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六)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七)按照分类分级保护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防止数据丢失、篡改、破坏和泄露,保障数据安全;

(八)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