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数据条例/第五章 数据安全第五十五条有效数据处理者委托他人代为处理数据的,应当与其订立数据安全保护合同,明确双方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受托方完成数据处理任务后,应当及时有效销毁其存储的数据,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数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