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数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数据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数据统筹管理、开发利用和监督检查,以及推进数据资源体系建设和数据要素市场培育等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