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据领域发展促进工作。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数据安全相关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数据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