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数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据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数据管理工作,建立协调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将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支持数据领域发展的政策措施,整合本行政区域数据领域发展资源,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发挥数据在促进经济发展、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等方面的作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