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数据条例/第三章 数据流通第三十五条有效数据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交易:(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侵害个人隐私的;(二)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