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数据条例/第三章 数据流通第三十四条有效政务部门和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服务组织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