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需要获取无条件共享公共数据的,可以通过共享平台直接获取;需要获取有条件共享公共数据的,应当通过共享平台向本级数据管理机构提出共享申请,并列明理由、依据、用途等。
数据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据数据共享目录予以答复,可共享的,应当予以共享;不可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不能确定能否共享的,答复期限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应当通过平台向数据提供单位征求是否共享。
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数据管理机构,同意共享的,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共享;不同意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告知数据申请单位。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