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应当在授权使用的方式、范围和期限内,使用通过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不得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责之外的其他目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