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数据条例/第三章 数据流通第二十五条有效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应当在授权使用的方式、范围和期限内,使用通过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不得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责之外的其他目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