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公共数据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依法使用其他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的公共数据,以及为其他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提供公共数据的行为。

公共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类。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收集、产生的公共数据进行评估,科学合理确定共享属性,并定期更新。列入有条件共享数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明确共享条件;列入不予共享数据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