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公共数据目录,将本单位公共数据汇聚至省、市(州)数据资源中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能汇聚的数据,应当经本级数据管理机构确认,并以适当方式进行数据共享和开放。

省公共数据资源中心汇聚的公共数据应当及时按照属地原则回流至市(州)公共数据资源中心。市(州)公共数据资源中心应当为县(市、区)、乡(镇)使用公共数据提供支撑。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